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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7:54:00 股吧网页版
全通教育: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2、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活动、对外投资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对外担保管理、薪酬与福利、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对外投资管理、工程项目、费用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为主体的“三会一层”的治理模式,同时明确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形成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始终完全分开,保证了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2、组织架构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公司结合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对集团经营班子的分工及组织架构继续进行优化调整,明确了相应的部门及岗位职责,从而有利于效率提升和新形势下公司业务的拓展。

3、内部审计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审计风控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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