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参照《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