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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7:03:11 股吧网页版
我武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
董事人数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时,在选出的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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