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签订许可协议;
(六)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八)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的下列活动: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其他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
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
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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