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7 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961,305.35 元及利息 3,215,093.51 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法院发
出的立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诉前调 66428 号的通知,详见公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号)。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初 81712 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 号)。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通知,法院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知许敏与上海创
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的受理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2、受诉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611号)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杜庆
被告四:李建武
被告五:王馨羚
被告六:唐浩夫
第三人 1:许敏
第三人 2:上海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12 月 20 日,作为原告上市前的股东,被告一出具《承诺函》,主
要内容为:减持原告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等,若违反上述承
诺,被告一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原告所有。后原告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公开上市。
2015 年 2 月 13 日,被告一在未向原告提前告知并予以公告的前提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原告股份440,000股(以下简称“减持事项”),占原告股份总额的 0.27%,减持均价为 39.70 元/股,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被告一在
原告上市之前所作出的承诺。2015 年 5 月 19 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关于履行
减持股票相关承诺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承诺其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计13,701,631.69元归还原告所有,并计划在三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关于履行减持股票相关承
诺的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号)。
然而,在《告知函》出具后,被告一仅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向原告返还第一
笔款项 2,740,326.34 元,剩余款项 10,961,305.35 元到期后均未偿还。此后,原告多次采用不同方式(包括快递函件、电子邮件、登报等)向被告进行催告,要求被告一及其合伙人返还剩余未付款项,均未果。
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现任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被告一曾在减持事项发生后,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将
普通合伙人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上海利合资产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且上述两合伙企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27 日完成工商注销程序。而被告三作为上海利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销前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该合伙企业注销前的全部债务。以及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作为上海利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清算组成员,在该合伙企业的《注销清算报告》中明确承诺对该合伙企业在未了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因违反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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