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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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0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土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张浔、刘新平等 43 名交易对象购买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经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也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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