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东土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说明文件,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期间,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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