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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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 股东会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北京市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2 号楼 15 层会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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