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股权性投资;
(二)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三)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五条 对确认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进行审
批,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股东会的授权: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公司应
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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