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应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资信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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