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2:42:13 股吧网页版
金卡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金卡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 配。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
作。

(二)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

流程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