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1名。
董事可以由经理(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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