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国资是岭岑的债权人,目前两国企申请对领岑重整正在进行中,另外岭岑持有的立方股权也都质押给安徽两国资企业,若立方退市必将导致安徽国资和六安国资的资产流失,且立方还是六安引进的上市企业,当前触及事项的核心是金额占比刚过线。事先告知书就是给公司申辩的机会。就看公司如何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
证监局事先告知书因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被变更的案例并不少见,以下是部分案例:
一、日海智能(002313):撤销董监高处罚 - 事先告知(2024-12-16):拟对公司罚15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杨宇翔、总经理杨涛等4名董监高分别罚50-60万元。- 最终处罚(2025-01-03):仅对公司罚150万元,撤销对4名董监高的处罚。
二、超卓航科(688237):不予行政处罚 - 事先告知(2024-05):董秘王诗文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拟罚70万元 。- 最终结果(2024-10-12):因初次违法且实控人主动垫付相关款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结案 。
三、信威集团(600485):取消市场禁入 - 事先告知(2023-09-18):拟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市场禁入 。- 最终处罚(2023-12-29):保留罚款,删除市场禁入条款 。
四、*ST康得(002450):减少处罚人数与金额 - 事先告知(2019):拟处罚公司及28名责任人,认定2015-2018年虚增利润约119亿元。- 调整告知(2020-06-28):处罚人数由29人减至13人,虚增利润金额减少4亿元。
五、阮某荣操纵案:两次告知调整处罚 - 第一次告知(2017-05-15):认定操纵时段与拟罚金额有明确表述。- 第二次告知(2017-08-21):因当事人申辩,调整操纵时段与处罚数额,并重新告知。
六、变更原因与依据 - 主要原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提供新证据、新理由;调查发现原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有误;符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如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等) 。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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