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74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61,221,213.7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数科或原告)与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之间纠纷因有其他第三人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本案的处理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现虽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因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两份公文形成于前述二审裁定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安徽立方数科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对原裁定再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数科、立方公司或原告)以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公司或被告)为被告,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一审结束后安徽立方数科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二审,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立方数科起诉哈工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采购合同》,系针对同一标的物连续交易过程中的特定环节,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整个交易全貌及性质。哈工大公司所作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出特定行为人在该交易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虚构事实行为,系依法判定该整体法律关系关键因素。在公安部门已就相关案件立案侦查情况下,刑事案件范围、刑事被害人及财产犯罪所涉金额须先行甄别、判定。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二审情况
安徽立方数科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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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结合本案,2024 年 12 月 2 日,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中安星瑞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举报其在与国智公司等公司交易过程中可能遭受到该公司及韩鑫(国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合
同诈骗 …… 。目前该案已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立案侦查[香公(经侦)立字
(2024)1199 号],另在侦查期间本单位发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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