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证券中心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中心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中心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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