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及生产经营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建设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行业生产经营业务,能够有效组织生产经营,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四)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品德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
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借款等事项,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按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并定期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