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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20:03:01 股吧网页版
天银机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负责保管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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