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提名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任董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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