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且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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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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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 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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