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
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
(一)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因与某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前款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至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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