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经理(总裁)
的作用,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总裁)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经理(总裁)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工作职责、
权限、工作规则和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理(总裁)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
价总裁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细则》对经理(总裁)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总裁)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理(总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 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经理(总裁)1 名,全面主持公
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配合经理(总裁) 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 1 名,协助经理(总裁)负 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总裁)和
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人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公司法》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经理(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经理(副总裁)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 经理(总裁)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方案和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按照权限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裁)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一名副经理(副总裁)临时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裁代行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经理(总裁)应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经理(总裁)的职责
第十三条 经理(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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