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 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 引》”)和《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
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负责事项研
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 按有关程序报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负责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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