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包括:
1、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2、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3、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4、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5、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置换;
6、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
1、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
2、整合资源、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在其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做出审议和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发展或业务需要作为项目投资发起人。
第九条 对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首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它被授权部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三章 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1、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3、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以及参股其他法人组织等。
1、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自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各自所获得的授权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进行详尽的可行性论证,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