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 东 ......3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 3
第二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6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一节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 7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13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 13
第二节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 13
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 ......16
第四节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 18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 18
第五章 附 则 ...... 19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九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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