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亦属内部董事。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如下(税前):
1、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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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40,000 元。
公司员工兼任董事职务的(即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薪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考核,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自愿放弃津贴的,自放弃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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