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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9:28:08 股吧网页版
科恒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门市科恒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 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 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 担保,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及法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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