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9:29:07 股吧网页版
*ST开元: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开元教育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通知》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泰兴路 4
号开元教育广州运营总部 C 栋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的参会方式包括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下同),由董事长赵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