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参照公司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资料准备、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选聘程序参照公司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执行,招标过程中应有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用期为一年。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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