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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