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1)公司的治理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三会”制度。在以“三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结构中,各机构依权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包括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管理职权。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三会”制度。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行使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
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全体员工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职权分工明确,根据分工行使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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