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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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是由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
董事会 负责 召集 。 公司董 事会 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 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 68 号公司
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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