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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