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第六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两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4 个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分配政策。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二)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三)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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