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交易”事项解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3 点或者第 5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的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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