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捷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麦捷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麦捷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捷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授权和批准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4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等议案;
5、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6、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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