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属独立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设内部审计负责人 1名。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予以保证,列入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本部门人力资源计划与财务预算等,提交管理层审核,报审计委员会审查、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领域的重点、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接受公司委派,开展诚信廉洁相关调查工作,报告情况或调查结果给公司管理层、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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