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权增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3、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若经慎重考虑后,因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增资扩产(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符合《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六条第十款规定的,总经理有权审批;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产权变动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50%的,应由董事会审批:
1、公司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公司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
3、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进行的投资项目,或全资、控股企业为投资主体时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
4、公司全资、绝对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包括由全资及绝对控股变为实际控制,或由全资、绝对控股及实际控制变为无控制权参股,以及出让全部股权的;
超出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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