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在最迟三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 1、2),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参照上述要求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