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发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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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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