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交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公司经办部门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上述调查内容及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应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者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子公司除外)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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