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
过。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釆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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