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经济、法律、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备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已经获得或承诺获得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第五条 前条所称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3,其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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