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经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七) 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进行答复;
(八)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九)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二)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三)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经理人员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适用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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