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5-06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5)粤执复 232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23 年 11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发来的(2023)粤 01 执恢 437 号《协助查询函》,其中载明广州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宏、鲁虹、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中院拟对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天山生物 2000 万股股票及孳息作评估、变现处置,并向公司调查有关情况。公司遂向广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拟对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 2000 万股股票及孳息作评估、变现处置”的执行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2024)粤 01 执异 351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裁定公司异议成立,中止对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汇通渝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中院裁定,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25)粤执复 232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广州中院(2024)粤 01 执异 351 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中止执行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汇通渝致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汇通渝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1 执异 351 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执复 232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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