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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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须于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对于符合资格的人选,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将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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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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