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作为兼职职位;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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