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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