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自觉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控体系制度,规范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及管理层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不执行或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 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内部通报批评、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
(十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公开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十四)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涉及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而决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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