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的薪酬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按季度发放(标准为年度津贴的 1/4),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下列依据确定:
(一)同行业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状况;
(二)本地区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三)公司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奖金依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及上述原则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在公司内部兼职的,报酬标准按照兼职职务报酬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且薪酬中不包含职工福利费、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酬。本章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年终奖金主要以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结合个人业绩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提取和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参照第五条、第六条的标准确定薪酬标准,或者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另行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年度奖金。已经发放的年度奖金,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经审批后施行。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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