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赔偿金额人民币 2,729,003.27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6,592.03
元,合计人民币 2,755,595.3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议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等有关材料,涉及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977,900.20 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
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729003.27 元(各原告应获赔偿金额详见本判决附表);
二、被告方炎林、李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37988.61 元,由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负担 11396.58
元(各原告应负担受理费详见本判决附表),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共同负担 26592.03 元(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以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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